1月11日,深交所披露,因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江苏永成本次创业板IPO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江苏永成2014年成立,主要从事汽车内外饰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保险杠总成、仪表板总成、门护板总成、外侧包围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新泉股份、模塑科技、一彬科技、福赛科技、金钟股份。
2021年度—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4,979.20万元、72,672.33万元、123,458.5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060.31万元、6,686.90万元、10,258.46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883.12万元、6,392.01万元、10,152.32万元。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知名主机厂,包括奇瑞汽车、小鹏汽车、比亚迪汽车、北汽集团、上汽集团。报告期各期,对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9.98%、93.17%、93.50%。
江苏永成本次创业板IPO拟募集资金4.82亿元,用于“零部件开发设计、试制和检测新建项目”、“30万台套汽车保险杠及仪表台制造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性资金”。
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蒋春平直接持有发行人5,76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8.95%,通过永成志同间接持有发行人2.46%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51.41%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蒋春平之配偶贾爱琴直接持有发行人1,92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6.32%,蒋春平与贾爱琴之子蒋世超直接持有发行人1,08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18%,通过永成志同间接持有发行人0.0002%的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74.44%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蒋春平担任公司董事长,贾爱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蒋世超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审核问询函—关于收入增长及客户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前五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6.21%、89.98%和93.17%,主要客户为奇瑞汽车、小鹏汽车、北汽集团、比亚迪汽车、上汽集团、海马汽车等。发行人产品覆盖新能源汽车及燃油车,但未说明具体情况。
(2)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外饰件、内饰件和模具,外饰件是发行人优势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长较快。2022年外饰件中的保险杠总成收入较2021年下降,发行人未详细说明2022年细分产品收入下降原因。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内外饰件产品价格存在波动,发行人未说明模具单价情况及年降情况。
(4)发行人下半年收入金额占比较高,但2021年第三季度收入占比为16.56%、第四季度收入占比为36.40%,发行人未详细说明波动原因。
(5)发行人内外饰件产品分为领用确认和签收确认,发行人未说明各产品不同收入确认方法具体金额及影响。
(6)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由材料及废品废料销售收入、房屋租赁收入等构成,其中材料销售系向外协供应商销售、2022年下降较多,废品、废料销售金额相对较小。
请发行人:
(1)结合与主要客户合作具体过程、进入供应商名录时间、发行人供应主要产品及该产品核心竞争力、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竞争优势具体体现等说明发行人客户拓展能力及合理性;结合与主要客户合作车型(燃油车、新能源车)定点及量产时间、新产品定点情况及预计量产时间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性、可持续性,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结合发行人各类内外饰件产品应用客户车型及销量、发行人对应产品销量、该车型市场占有率及生命周期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长具体原因、与下游客户车型销量是否匹配,未来收入是否具有成长性。
(3)结合客户及车型变动等说明2022年保险杠总成收入下降具体原因, 未来是否会持续下滑及依据。
(4)结合新产品开发情况及销售占比、年降政策等,说明年降对发行人产品价格及销售收入影响情况。
(5)说明2021年第三季度收入占比较低、第四季度占比较高的具体原因, 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6)说明报告期各期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各类产品(含模具)销售金额及占比。结合不同产品典型合同签订情况、控制权转移时点和确认依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含模具)收入确认准确性。
(7)说明报告期内向外协供应商销售材料具体原因、是否为发行人产品对应使用材料、收入确认方法及准确性,2022年销售材料金额下降原因、未来变 动趋势。
(8)结合生产环节废料产生情况、废料销售价格及数量、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废料收入是否完整。